《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供暖暂停或恢复不得收费

2014-09-03      来源:莒南房产网   浏览次数: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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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供暖报停有新规定,用户要求暂停供暖的,需要在供热期开始的30天前提出申请。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的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而在此之前,报停费用要占到供暖费用的15%。

另外,相关条例还明确,调整基本热价比例。各地制定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此,相关的人士举例说,以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原来的价格是每平米26.7元,总价2670元,现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30%,也就是不得超过801元,剩下的采用热计量计价。

以济南热电的用户为例,用户只要在当年10月15日24时前拨打67812319,提前进行预约,济南热电工作的人员就会****为用户办理用热业务。此外济南热电各****网点也能接受办理变更用热业务。

而济南市物价局也有着明确的文件,居民用热报停应具备的条件有两条: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或者整单元或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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